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館內規章 / 館藏借閱規則

私立格致高級中學圖書館

館藏借閱規則

 
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公佈實施

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公佈實施

 

第 一 條 私立格致高級中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所藏之館藏資料,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在校學生參考、研究及閱覽之用。

 

第 二 條 凡珍貴圖書、參考工具書、教師指定參考書、報紙及當期期刊等均不外借,僅限在本館內閱覽。

 

第 三 條 借閱應持本校核發之證件辦理,規定如下:
一、教職員工憑本人之識別證辦理借閱。
二、在校學生憑本人之學生證辦理借閱。
三、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,禁止轉借他人,若違反規定者,本館得停止
  其借書權,並追還所借館藏。
四、證件若有遺失,須即向本館聲明掛失,其因證件遺失,致使本館圖
  書蒙受損失時,應由原借閱人負責賠償。

 

第 四 條 借閱冊數及期限,規定如下:
一、教職員工借書總數為十冊,借期三十天,續借以二次為限。
二、學生借書總數為二冊,借期十五天,續借以一次為限。
三、借閱額度已滿者,不得另借他書。
四、館藏已被他人預約者,則不得續借。
五、書庫採開架式,由讀者自行取書,並憑本人證件至服務台辦理借書
  手續,不得由他人代辦。

 

第 五 條 借閱館藏逾期之處理方式,規定如下:
一、凡借閱期限屆滿未還,則不得再借閱館藏。
二、本館得依情況停止其借閱權利一至六個月或依校規處分。

 

第 六 條 借閱館藏毀損之處理方式,規定如下:
一、若導致館藏無法正常使用之情況,借閱人須負賠償責任。
二、毀損以致不堪使用者,本館得拒收,並依遺失處理方式要求賠償。

 

第 七 條 借閱館藏遺失之處理方式,規定如下:
一、圖書可自行購買原書賠償。若有新版本則得以新版取代。
二、套書若無法購買單本,則需賠償全套圖書。
三、遺失精裝本,不得以平裝版本取代賠償。
四、凡原書無法購得者,按下列情形賠償:
  (一)出版年在五年以前者,自購同類等值圖書抵還。
  (二)出版年在五年以內者,依原定售價二倍賠償。
  (三)套書依原定售價十倍賠還。
五、賠款者經由圖書館主任簽核後,逕交總務處出納組,再將簽收單據
  交本館註銷欠書。
六、借書人自向本館聲明掛失之日起,十日內將賠償之書或賠款收據送
  交本館結清手續。
七、學生未遵照本辦法賠償者,除通知訓導處按校規處理外,並通知其
  家長負責賠償。
八、凡經催繳三次仍逾期未還者,視同遺失處理。

 

第 八 條 本館館藏遭師長沒收之處理方式,規定如下:
一、學生借閱本館圖書若於不當時間閱讀,以致師長沒收,本館將暫停
  其借閱權利一個月。
二、若發生兩次以上,則暫停借閱期限加倍。

 

第 九 條 本館館藏,一律於每學期結束前歸還。

 

第 十 條 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(含畢業、轉學、休學、退學等情況),須於離校前還清所借閱之館藏,方可辦理離職、離校手續。

 

第 十一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補充更正。

 

第 十二 條 本規則呈請校長核可後,公佈實施。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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