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一、依據:
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
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,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,特訂定本規範。
三、申請程序:
(一)由班級導師帶領全班學生討論決定是否開放學生帶行動載具到校。
(二)決議開放帶行動載具到校班級,依規定申請,申請表如附表。
四、使用時間:
(一)上學進校門以前。
(二)放學出校門以後。
(三)若因課程需要使用個人行動載具,由教師於課前一日統一申請,並限課程中使用,該課程結束,即依本辦法四辦理。
五、管理方式:
(一)行動載具(包含手機、平板、通訊手錶等)07:30前關機集中置於教室保管箱內或學校指定地點及保管箱內,鑰匙由導師保管,導師不在,可委由同輔導室老師或任課老師保管,放學時統一領回。
(二)導師不負保管之責,學生自承遺失、損壞風險。
(三)非使用時間一律關機。上課期間,家長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,請一律打電話到辦公室(02-29855892)或聯繫導師。
(四)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充電。
六、違規處置:
(一)凡違反規定者,記過處分,累犯者,手機由教官室代管,通知家長領回。並終止該學期帶行動載具到校之資格,同時取消下一學期之申請資格。
(二)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(未關機視同使用),依校規處分。其他非法校內使用,如偷拍、錄音、錄影等依法辦理;校內上網、玩遊戲、聽音樂…等等非經申請之學習必需,依違規情節輕重處分。
(三)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,記大過以上處分。
七、其他:
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,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。
八、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