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
第 1 條 主旨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,(包括宿舍網路,以下均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並依據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與「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」訂定本規範。
第 2 條 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。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一、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二、 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三、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四、 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五、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第 3 條 禁止濫用網路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一、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二、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三、 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四、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五、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七、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八、 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
第 4 條 網路管理 本校電算中心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
一、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
二、 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三、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
四、 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並應轉請學校處置。
五、 校區內所架設之所有伺服器 (Server) 主機,舉凡視窗新技術
( Windows Server)、諾威爾系統(Novell)、優利系統(UNIX 、
Linux、FreeBSD System)等及其他之各種伺服功能之所有主
機,皆需向電子計算機中心報備註冊,方得使用。電腦教室學生用個人電腦上之作業系統無需報備註冊。
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
第 5 條 網路隱私權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
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,經「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」授權。
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第 6 條 罰則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下列處分:
一、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依校規懲處 (有關懲處情節程度之認定,併於每學期末學務處召開獎懲委員會評議決定):
(一) 使用網路有違反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之行為,情節輕微者,申誡乙次。
(二) 使用網路有違反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之行為,情節較輕者,小過乙次。
(三) 使用網路有違反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之行為,情節嚴重者,大過乙次。
(四) 使用網路有違反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之行為,情節重大或有損校譽者,留校察看。
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將依教育部之「臺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」規定處理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第 7 條 實施與修訂
一、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,由「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」會議查證屬實,提送本校相關單位執行。
二、如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懲處有異議時,得依本校相關程序,提出申訴或救濟。
三、本規範經本校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會議討論通過,提諮議會議通過,呈報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