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校友會組織章程

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       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二條        本會係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事為目的。

第三條        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,發揚母校校訓精神,促進校友間相互的團結與合作,進而為母校服務,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。

第四條        本會以全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       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(新北市三重區大智街260)

第六條      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        搜集校友動態資料、增進校友間的聯繫。

二、        編印會員通訊錄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 舉辦康樂、聯誼活動,增進校友感情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 倡導優良風氣,協助母校發展。


第二章     會員

第七條       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暨附設進修補習學校畢業學生,凡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。

第八條       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定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九條     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喪失會員資格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條       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得請求退費。

第十二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

第三章     組織與職權
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職權如左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、決算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另選出後補理事五人,後補監事一人,選舉前項人員時,以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方式定之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  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         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 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  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席,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者,應解任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廿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,工作人員不得由選出理事、監事兼任。

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他內部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會擬定,報主管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第廿六條 本會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廿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表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         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七、          會員大數超過三○○人,以會員代表制,會員代表辦法另訂之。

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第三十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、監事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五章  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會來源如左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入會費:新台幣參佰元整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 常年費:新台幣陸佰元整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 會員捐款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 委託收益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   基金及其孳息。

六、          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,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召開者(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於財產歸屬新榮中學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(「人民團體法」)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跳至網頁頂部